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得由本會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九、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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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