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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定名稱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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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