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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 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應以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捐贈與所得辦理各項業務。非經董 事會決議及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創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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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