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以五人至十三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 原因或考量,報請本會陳送行政院核准外,餘應即更換。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 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 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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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