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組織、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政府指
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
關於第一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