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
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
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函送本會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