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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04條

各機構首長請假,應於一週前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 (一 ) (二) (三) 陳報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如因緊急事故,得以電 話或其他方式先向本會報告,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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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