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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2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1條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記功一次。 一、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 二、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 三、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者。 四、臨財不茍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足為一般表率者。 五、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者。 六、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者。 七、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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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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