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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2條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者。 二、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者。 三、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者。 四、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五、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者。 六、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者。 七、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者。 八、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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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