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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8條

本辦法第一百十九條所列獎勵得改發獎金、獎品、獎狀,必要時,得併予 給獎之。所列懲處,其情節重大者,得予調職或併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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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