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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2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29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服務如有優異事蹟或過失,應列舉事證,移送人 事單位簽辦。人事單位發現合於獎懲之事實,得主動簽請處理。經核定之 獎懲,均應登錄人事資料,另列冊登記,並彙登本會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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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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