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送審,應檢具送 (複) 審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 及 有關表件,各機構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核轉,其委任 (派) 人員 逕報銓敘部,未設人事機構者,其職員送審一律報會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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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