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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會暨各機構經銓審有案之職員,凡因同職等職務調遷或離職,應於實際 離到職後一週內填具動態登記書 (格式如附件四) 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 由本會核轉,委任 (派) 人員各機構逕報銓敘部核辦,未設人事機構職員 之動態,一律報會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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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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