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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54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建立人事資料紀錄簿 (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正本 送本會,副本由各機構列管。新進簡任 (派) 人員或調升簡任 (派) 人員 並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 一份,由各機構逕送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人事資訊作業均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填送公務人員個人人事資料調 查表及辦理資料異動更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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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