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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72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或退除役官兵、或友邦退除役軍人、或社會人士著有 特殊貢獻者,得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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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