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8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 ,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俟機辦理。如係因 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核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 不悛改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 派員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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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