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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1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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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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