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2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統 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 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 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 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 升人員調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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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