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2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 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 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 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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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