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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3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逾十分鐘到公者為遲到,但仍應 簽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鐘尚未到公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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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