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第2條

本會及各機構辦理各項營繕工程,以自行設計及監理為原則;如無適當工 程人員時,應依第三條之規定委託建築師或其他機關辦理,其所需委託設 計及監理費用,得列入工程預算內開支,但應事先擬訂委託契約或協議書 各機構並應報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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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