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之選擇規定如左:
一、選擇之建築師,應具備之條件:
(一) 持有建築師及營業執照者。
(二) 最近三年內曾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或有關團體性質類同之工程者。
(三) 信譽可靠,無不良紀錄者。
二、建築師之選擇,以工程金額區分:
(一) 工程預算金額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者,須選擇甲等建築師。
(二) 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建築師之等級不受限
制。
三、建築師之選擇,其權責劃分:
(一) 工程預算金額未滿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者,由各機構依照第一、二
款之規定自行選定,報會核備。
(二) 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各機
構依照第一、二款之規定選擇報會,由各業務計畫主管處簽報核定
。
(三) 工程預算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由本會各業務計畫主管處選擇
,簽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