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處理程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預算書 工程預算書應包括預算表、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單、
施工說明書及設計圖樣等件。各機構辦理各項工程,依前條各款權責
規定自行核定、報核及報經核定後函請審計機關查核。凡依規定報核
之工程除自辦者外,均應將標單、投標須知 (投標日期暫空白) 合約
範本等資料與預算書一併報會,如預算書函請審計機關查核時,該項
資料亦應併送。
二、工程發包 按照工程預算金額規定如左:
(一) 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一以上未滿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者,
由各機構經辦單位招商比價,並通知本機構會計及有關部門派員監
辦,比價結果由在場人員分別簽章後,報本機構首長核定之。
(二) 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應由各機構依照規定公
開招標,並依左列情況辦理。
1 凡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滿一定金額二分之一者,由各機
構自行開標 (各機構會計及有關部門指派人員監辦) 後,將閞標
紀錄及標價比較表等報會核備。
2 凡在一定金額二分之一以上未滿一定金額者,應由各機構先檢具
預估底價 (應另以封套密封,供監標人員攜往開標現場作為當場
確定底價之參考資料) 報請本會派員監辦,開標後再將開標紀錄
及標價比較表等報會核備。
3 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除應先檢具發包有關資料函請審計機關派
員監辦外,並抄送副本 (含密封之預估底價) 報請本會派員監辦
,開標後再將結果函請審計機關及函報本會核備。
三、工程契約 所有工程契約之簽訂,其內容均應載明工程名稱、工程總
價、工程地點、工程期限、工程估驗、逾期罰款、工程變更、工程展
延,工地安全措施、災害處理、工程保管、工程保固、契約廢棄、契
約有效期間、保證人責任、工程驗收、契約份數,契約附件及其他有
關事項,並繕列雙方簽章欄、監約簽章欄等,連同估價單、施工說明
書、設計圖樣、招標須知、開標紀錄,及其他有關文件一併附入。凡
依權責由各機構自行核定之工程,其工程契約由各機構自行依照規定
簽訂,屬於報會核定及報會核定後函請審計機關查核之工程,其工程
契約應由各機構簽訂報請本會核定後,再由各機構以承包機關或廠商
應存執份數發文存執,並將應送審計機關者,函送審計機關查核。
四、開工報告 各機構對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工程均應於開工後即將
開工日期包括預定開工日期預定進度表等報會核備。
五、工程估驗 應由各機構根據工程契約付款規定,按期估驗並付款。
六、工程變更 各項工程,如有中途變更設計增減款項情事,應依照左列
規定辦理:
(一) 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變更設計增減款項,由各機構自行核
定,並與原承建機關或廠商協議辦理。如變更設計增加價款後,工
程總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分之一時,應依照第 (二) 款有關各項辦理
。
(二) 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工程變更設計增減款項,視工程契約總價照
左列規定辦理:
1 未達一定金額之工程變更設計,由各機構將變更理由及內容,檢
同變更設計圖說及增減預算表,報會核定後依約與原承建機關或
廠商協議,協議結果報會核備。如其中有新項目單價共計增加金
額超過契約總價一成,依約協議時應照該工程監辦權責區分,由
本機構會計及有關人員或報會派員監辦。
2 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各機構除將變更理由、內容、圖
表報會核定並依約協議外,並將協議加減帳函請審計機關查核。
如變更重大,其中新項目單價共計金額超過契約總價一成,或增
加金額達一定金額與原承建機關或廠商協議時,除報本會派員監
辦外,並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
3 工程變更設計後,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