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經費經核定後,各機構辦理各項工程,其權責範圍按照工程預算金額
區分規定如左:
一、工程預算金額未滿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者,由各機構自行核定辦理,不
必報會,但經費未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滿一定金額者,應由各機構
報會核定。
三、工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各機構應先報會核定後再函請
審計機關查核。
四、各機構本身能力所能辦理之工程,得由各機構僱工或以本身員工 (包
括安置各機構之榮民) 自辦,其核定權責仍應依一至三款之規定。至
採購工程材料部份,並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有關條
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