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