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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會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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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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