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反共義士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反共義士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組長、技師、編譯、輔導員、副技師、醫師、技術員、醫務員、 司藥、護士、保健員、助理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 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反共義士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