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10條

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核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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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