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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的聯繫訪問作業,以確保退除役官兵權益及提供必要協助。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2-10-03・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切明瞭各訓練機 構外出工作及有眷外住退除役官兵 (以下簡稱榮民) 生活情況,並便於聯 繫照顧,增強雇主之信心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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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訓練機構,係指彰化就業訓練中心、台南就業訓練中心及花 蓮就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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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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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訓練機構對前條所列榮民得作如左之編組: 一、同一鄉、鎮、市區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編為一個小組,十人以上者每 十人編為一個小組,並指定教育程度較高,服務熱心,品行優良者一 人為小組長。 二、各小組應冠以地區名稱與番號,如三重小組或台北第一小組、台北第 二小組等。 三、各小組長除應經常與本小組榮民聯繫外,並每半年舉行小組聯誼一次 ,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顧。 四、各小組長對本小組榮民遇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即報由所隸訓練機構 處理。 前項編組辦法得先由市區開始實施,視其需要漸次擴及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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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榮民,每年至少應 派員實地個別訪問一次,其作業方式規定如左: 一、依地區小組分布情形,排定訪問日程,事先通知被訪問榮民,並遴派 適當人員前往訪問。 二、訪問方式與項目: (一) 直接訪問榮民: 1 轉達本會首長關懷之至意。 2 現在工作性質與每月報酬。 3 個人生活與體能狀況。 4 情緒是否穩定,有無家庭負擔。 5 家庭生活情形,有無家庭副業。 6 有無困難問題及建議或請求事項。 7 其他。 (二) 間接訪問雇主: 1 表達本會感謝其對榮民之照顧。 2 工作是否勝任愉快,與每月工作報酬。 3 有無違紀情事。 4 有無請求協助解決事項。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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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訪問人員訪問時,態度須誠懇、和藹、親切,並不得接受任何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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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訪問人員每訪問一人,應據實填報訪問紀錄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 ,文字應簡明確實具體,不得空言搪塞,並應依照訪問結果情形,提供適 切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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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 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 者,專案報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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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訪問所需經費,應於訪問前編列預算報會專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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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核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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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新竹就業講習所健癒榮民外出外住之聯繫訪問,得適用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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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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