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 第5條

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之處理,以與私有土地所有人以相等價 值之耕地交換之為原則,其地上房舍及設備,隨同土地折價讓予交換人, 耕作物得視實際情況協商處理之。 前項土地如不能以交換方式處理者,得依法予以出售,其出售所得價款, 悉數購買土地,作為退除役官兵試辦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 第二項買賣土地價款之收支,均由本會依照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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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