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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23條

各機構奉准承租土地,應與出租人訂立租地契約,先報會核准後始得簽字 生效。簽訂之契約,應將副本乙份報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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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