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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22條

各機構因計畫需要,必須租用公有或私有土地時,應先陳附使用計畫(或 奉准計畫之公文抄本),租用土地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以及租期、租 額報會核准,始得辦理。 (備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215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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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