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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33條

各機構奉准撥用或征收之土地,應按原計畫,於一年內開始使用,非經陳 准,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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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