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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34條

本會及各機構管有之坐落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等規定處理;坐落區域計畫區內土地,其使用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未 實施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地區土地,其使用應依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及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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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