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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4條

各機構應指定土地管理人員,並將姓名職稱列冊報會備查,如業務調整時 ,原經辦之管理人員應將所管業務及產權憑證,有關冊籍等列入交代,必 要時,土地管理人員應辦理財物保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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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