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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5條

各機構首長交接時,原任首長應偕同土地管理人員陪同新任首長至每筆土 地認明界址。 但土地分佈遼闊零散之機構,得於交接後再由土地管理人員分次陪同認明 界址。 各機構首長、副首長一年內最少應察勘管用土地二次,土地管理有關人員 應經常勘察土地現況及利用情形,並列冊陳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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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