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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48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嚴禁他人占建、占墾,接管前已被占建、占墾之土 地,應查明事實,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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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