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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第49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管理不善,或延誤登記,以及發生占建、占墾等情 事,不予有效處理,致使所有權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失時,有關人員應予議 處;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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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