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技師、醫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藥 劑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