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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之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以有效推動大陸榮民來臺後之輔導安置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08-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安置前在大 陸作戰負傷未辦退伍自願來臺之傷殘官兵特設置大陸榮胞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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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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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習藝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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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技師、醫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藥 劑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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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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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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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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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依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訂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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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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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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