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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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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