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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安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旨在有效管理安置基金,促進退除役官兵之就業及生活輔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妥善保管退除役官 兵安置基金及有效運用起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
第十七條
之規定設置安 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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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基金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輔導會會同左列各機關指派代表組成之。 一、行政院主計處。 二、財政部。 三、國防部。 前項各機關各指派代表一人,其餘六人由輔導會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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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基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委員互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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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基金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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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基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有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基金會行政事 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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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基金會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基金會之歲計、會計事 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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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除
第二條
所述各機關指派代表 外,所需工作人員,均由輔導會現有人員中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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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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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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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基金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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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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