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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人員教育中心組織規則 第3條

國專科、師訓班負責人員,由本中心主任建議輔導會函請有關教育機關或 院校聘任之,各該科、班教師之聘請,由本中心函請有關院校辦理。本中 心與受委託院校有關教務、訓導之權責,另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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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