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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就業訓練中心置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秘書、技師、編譯、專員、副技 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醫務員、組員、助理輔導員、司藥、護士、 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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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