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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講習所組織規程 第4條

講習所置組長、室主任、技師、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 藥劑員、護士、辦事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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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