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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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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