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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旨在明確工廠的任務分工與管理辦法,以有效推動退除役官兵的輔導與安置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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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廠置廠長,綜理廠務,副廠長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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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廠編制,依業務繁簡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設左列各組室: 一、工務組。 二、機務組。 三、技術組。 四、生產組。 五、品管組。 六、供應組。 七、業務組。 八、秘書室。 九、輔導室。 右列組室得依各廠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設置,甲、乙種五至七個、丙種四 至六個、丁種三至五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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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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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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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工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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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工廠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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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工廠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廠,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及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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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營業處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專員、業務員、辦事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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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工場並置場長,由技術人員兼任。餘所需人員,應就編制 員額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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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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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工廠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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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工廠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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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工廠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擔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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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工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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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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