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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住院精神病患財物保管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住院精神病患財物保管辦法 第3條
精神病患者之財物由榮民醫院社工 (輔導) 、秘書、會計及政風單位派員 會同其護送人員當場清點、分類編號,同時填具精神病患者所有財物保管 登記表 (如附件) 登記點收封存,並共同簽名對章。 (編 註: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59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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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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