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盈餘獎金於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依左列標準核發
一、盈餘足敷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公
積者,就其賸餘部分,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
二、盈餘除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之公
積外,並能照盈餘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增資者,就其賸餘部分,發
給一個半月薪額之獎金。
三、利潤率超過本會公布之利潤率,盈餘足敷第二款所列分配項目者,就
其賸餘部分,發給二個月薪額之獎金。
前項所稱賸餘不足照規定標準發給時,得按比例折減之。但賸餘與應發金
額相較不及十分之一時,該年度獎金得併下年度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