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盈餘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停發
一、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減發百分之十。
二、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者,照平均月俸額減發百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三)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際
服勤日數比例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者,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每日照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凡受懲處而在同一經營期間另有獎勵者,得依法抵銷之。